(七)贪污、转移扶贫资金的,要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违纪错误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已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被骗走的资金,报请司法部门协助追查。
(八)在小额信贷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虚报私分,违规收取费用等,由资金管理部门严肃处理;采取各种手段套取的小额信贷资金必须立即收回,发放到贫困农户;多收的利息必须如数退还农户。
(九)各贫困县政府要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和要求,于2000年10月底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纠正处理完毕,并将纠正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地、州、市政府(行署),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扶贫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农行省分行。对顶着不办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限期内不予纠正的,除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追究责任外,相应调减其2000年扶贫资金。
二、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检查和监督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严格执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把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作为解决我省贫困人口温饱的重要环节来抓。扶贫资金由各级扶贫领导小组集中统一管理。新增财政扶贫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用于贫困县的)、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必须坚持按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对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专款专用,保证投向。严禁将扶贫资金投向非扶贫项目,包括用于弥补行政性开支、平衡财政预算、购置汽车、建房、经商等。
(二)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一是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从2000年起,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下达,封闭运行。二是扶贫贷款,由农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下达,封闭运行。要加强对收回再贷扶贫贷款的管理,各级扶贫部门要协助农行逐步查清1986年以来到逾期扶贫贷款和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数额,盘活存量,增加投入。省、地(州、市)、县(市、区)扶贫办、计委(计划局)、财政厅(局)和农业银行每季度要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年底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