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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农行省分行关于违纪违规扶贫资金纠正处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计委、省财政厅、
农行省分行关于违纪违规扶贫资金纠正处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4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农行省分行《关于违纪违规扶贫资金纠正处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三日

关于违纪违规扶贫资金纠正处理的意见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1999年下半年省审计厅组织力量,历时4个月,对全省9个地、州、市本级及48个国定贫困县1997年至1999年6月底止的扶贫资金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结果看,我省绝大多数地(州、市)、县(市、区)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比较好的,对加快扶贫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情况,有的问题相当突出。全省审计查出各种违纪违规资金占两年半国家投入扶贫资金的8.41%。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大多做到了边审边改,对审计意见逐步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纠正和处理工作,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违纪违规问题的纠正和处理意见
  (一)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购车、建房、购手机的单位,必须在2000年10月底前将资金归还。
  (二)从扶贫资金中违纪提取的项目前期费、评估费、设计费、施工管理费、质监费等各种费用,应将费用摊入项目成本之中,在2000年6月底前归还扶贫资金。
  (三)挪用扶贫资金投向非扶贫项目,必须在2000年6月份以前将资金收回列入扶贫资金专户,用于扶贫开发。
  (四)将财政扶贫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的,要在2000年6月底以前收回,连同所收取的利息列入扶贫资金专户。
  (五)审计报告中所提到的个别县级金融部门将扶贫贷款贷给本行职工的问题,由省分行督促县行在2000年6月底前收回。
  (六)在发放贷款中,提高贷款利率的,多收的利息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退还项目单位或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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