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蓬莱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128号 二000年四月六日)
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蓬莱市水资源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烟价[20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保障你市工农业生产的用水,防止地下水的无度开采和流失,缓解水资源日益恶化的状况,结合近年来价格变动因素,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文件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345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市地下水资源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1、一般地区取水每吨0.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