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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4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是主管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将原省政府法制办参与或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组织起草或审查修改省直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发给省政府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并受省政府委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上报备案和立法解释工作;办理下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组织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
  (六)协调省内各行政机关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承办由省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省政府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工作;指导全省行政复议工作。
  (八)承办以省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协调全省行政赔偿工作。
  (九)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工作;做好政府法制咨询服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设四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编制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研究与经验交流和各处的业务协调工作;承办省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及有关证件的核发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人事、劳资、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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