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改变应收款项坏
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0]21号 2000年3月28日)
最近,我们收到一些上市公司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关于印发《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财会字[1999]35号”)时,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经研究,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