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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六、请各地、州、市物价检查所将本单位信息员名单、联系电话4月15日前报送省物价检查所综合科。省物价检查所政务信息工作联系人:李林彬、赵久芬,联系电话:5823128。
  附:贵州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修订稿)

贵州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修订稿)

  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和动态,反映工作成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提高行政处罚效率,推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中所称工作报告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专项工作和统计工作,各项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为:
  工作计划。包括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工作组织落实的方法步骤。
  工作总结。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经验。
  专项工作。包括全国、全省或地区范围内统一开展的专项检查、双信活动、明码标价、社会价格监督等;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和收费问题;价格监督检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典型案例等专题报告材料。统计工作报告按专门规定执行。
  三、报告期与报送时间。工作计划为年报,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总结为年报和半年报,年报的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报的报告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州、市物价检查所的工作总结,应在报告期截止日后30日内报送省物价检查所。年度工作计划在本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结束后或元月底以前上报。专项工作的报告期及报送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在该项工作结束后15日内上报;市场物价情况发生突发性变化时,应及时上报。统计工作的报告期和报送时间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工作报告的写作要求;工作报告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及时上报,资料翔实,数据准确,文字简洁。各项报告一式二份,打印上报。
  五、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物价检查所将列入年终考核各地、州、市物价检查所工作的主要内容。
  六、本制度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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