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现场和其他占用场地不按规定标准围圈,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排放到路面的;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现场残土清运不及时、不彻底,影响市容和环境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擅自超出占地范围的;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草坪、树木、绿地的;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的。
(二)进行建设、修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未签订基建残土存放、清运责任书的;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清运保证金的;未领取施工占地占道批准书擅自进入施工场地作业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城区松花江段进行清淤采砂作业,不随采随运,有碍市容观瞻的;未经批准占用街路(包括人行道和绿地)进行生产、加工、经营作业和私搭乱建及堆放各种物料,有碍市容观瞻的。
(四)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已竣工的建(构)筑物外墙和影响市容观瞻的路标、站桩等各种公益设施未按要求进行维修、养护的。
(五)未经批准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建筑物拆改门窗、进行外部装修、架设缆线、天线及在建筑物上加装外附式阳台和搭设其他附属建筑物的;临街建筑物和未封闭阳台吊挂杂物、堆放物品超过实体护墙高度的。
(六)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或涂写标语、广告、启事、海报的。
(七)未经批准或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户外广告板,商业、服务业牌匾等设施的;未按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悬挂条幅的。
(八)园林绿化部门及各责任单位对树木、绿篱、花坛、草坪进行栽培、修整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未及时清除,遗弃在街路上的。
(九)单位、个体私营业户和居民未按责任区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清扫冰雪或清运冰雪达不到标准的。
(十)各种机动车和粪便车未保持车身完好,车容不整洁的;运载散体、流体物品车辆未严密苫盖、封闭,沿途散落、泄漏的;车辆沿街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扫,各种车辆带泥在街路上行驶污染路面的。
(十一)"门前包保"责任单位,未按"门前包保"标准落实或未达到"卫生十不准"要求的。
(十二)单位、个体业户未按规定要求设立垃圾场、排放垃圾的;医疗单位等未按规定排放有毒、有菌、有害的废弃物的。
(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建立洗车站(场),从事经营性洗车的。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对市区内街路两侧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门脸贴面装修、亭、棚、厦、活动板房、外附阳台、围墙、围栏,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