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集中独立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吉林市城市管理监察署(以下简称市监察署)是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中队,实行垂直领导,具体负责各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各区大队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监察署双重领导,领导班子成员由区人民政府考核并征得市监察署同意,由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区大队、中队的综合执法工作要接受市监察署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监察署有权纠正各区大队、中队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受理。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持《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规划建城区内(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