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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确保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确保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意见


  1998年和1999年,国家共安排我省国债资金34.13亿元,其中转贷资金21.88亿元,补助资金12.25亿元。省财政厅已将财政部拨付到省的国债转贷资金18.75亿元、补助资金12.25亿元全部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从1999年起,我省利用国债资金项目逐步进入了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偿还期。确保按期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已成为利用国债项目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479号)精神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利用项目如不能按期归还到期国债转贷资金本息,财政部除加倍罚息外,将通过一年一度的财政决算强制扣回。为切实做好我省利用国债资金项目到期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偿还工作,树立我省良好的形象和信誉,争取中央财政更大的支持,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归还问题,坚持“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严格执行《转贷协议》,做到及时、足额偿还国债转贷资金应付本息。
  二、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应付国债转贷资金利息、本金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筹集资金做好偿还准备工作。
  三、关于省直部门利用国债资金项目,应根据效益情况和偿债能力,积极做好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偿还的准备工作。
  (一)有经济效益或有偿债能力的(如交通建设、农网改造项目等),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规定的还款来源(如部门预算外资金、交通规费、电力基金、国债转贷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应偿还本息额度,认真做好偿还的准备工作。要在年初安排有关建设资金时,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国债偿贷准备金”,将应付本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到省财政指定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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