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确保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确保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意见
1998年和1999年,国家共安排我省国债资金34.13亿元,其中转贷资金21.88亿元,补助资金12.25亿元。省财政厅已将财政部拨付到省的国债转贷资金18.75亿元、补助资金12.25亿元全部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从1999年起,我省利用国债资金项目逐步进入了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偿还期。确保按期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已成为利用国债项目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按照
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479号)精神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利用项目如不能按期归还到期国债转贷资金本息,财政部除加倍罚息外,将通过一年一度的财政决算强制扣回。为切实做好我省利用国债资金项目到期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偿还工作,树立我省良好的形象和信誉,争取中央财政更大的支持,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归还问题,坚持“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严格执行《转贷协议》,做到及时、足额偿还国债转贷资金应付本息。
二、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应付国债转贷资金利息、本金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筹集资金做好偿还准备工作。
三、关于省直部门利用国债资金项目,应根据效益情况和偿债能力,积极做好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偿还的准备工作。
(一)有经济效益或有偿债能力的(如交通建设、农网改造项目等),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规定的还款来源(如部门预算外资金、交通规费、电力基金、国债转贷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应偿还本息额度,认真做好偿还的准备工作。要在年初安排有关建设资金时,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国债偿贷准备金”,将应付本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到省财政指定的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