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争议仲裁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起草劳动争议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合同审查鉴证工作;规划全省劳动争议仲裁体系的建设,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负责全省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考核认定、颁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全省劳动争议调解体系的建设,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员、调解制度,负责全省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的考核认定及颁证工作;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承担厅信访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
综合管理、指导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起草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州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全省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计划;办理省直接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核手续;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属和中央在鄂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办理全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失业保险和就业处
综合管理全省失业保险工作;起草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国家拟定的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拟定全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办理直接管理的省属和中央在鄂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给付审核;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实施计划: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综合管理全省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拟定相关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全省就业训练中心并拟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拟定全省就业经费预决算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计划的使用;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企业职工和社会团体工人招聘工作,拟定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进城务工农民及外来劳动力;按分工对境外人员入省就业和本省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和外国在鄂机构从事职业中介、咨询业务的资格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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