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并审查认定承办补充保险业务机构的资格。
(十一)管理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发和管理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十二)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厅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厅会议组织、文件、报告起草、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汇集和编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厅新闻宣传工作。
(二)法规处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及监督工作;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及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清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劳动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厅内有关法律事务;综合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调整及年审工作;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并指导各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三)规划财务监督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拟定本厅各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收支预决算并监督执行;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省直管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机构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管理省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等专项经费;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本厅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四)培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