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管理全省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对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鄂机构从事职业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制定本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发证;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负责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集体合同的审核;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指导全省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管理全省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对市州县和省属、中央在鄂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垂直管理;负责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定全省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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