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鄂政办发[2000]7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原省体改委(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国务院下划的11个行业所属在鄂企业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均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3、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职工惩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省实际,拟定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拟定地方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管理;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则;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