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2000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报名与考试考核相结合,择优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员,必须符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和拟选拔职位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二章 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公布职位。实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前,应提前公布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程序、方法和时间等事项。
第七条 公开报名。凡符合选拔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三种形式。
第八条 资格审查。根据选拔条件和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属于组织推荐的,按照推荐材料和意见进行审查;属于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的,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负责资格审查的组织部门出具确认其报考条件的鉴定材料。组织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填写参加笔试通知书、准考证,并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