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10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管理,方便我局干部掌握现行流转税政策,市局对自1994年至1998年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操作办法及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补充规定(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其中,有的已有关政策法规代替,应予废止;有的因政策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政策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现将这两部分共50个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应予废止或自行失效的文件目录
二000年四月六日
附件:
应予废止或自行失效的文件目录
1994年度文件:
1.《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大税政一字(1994)17号) 发文日期:1994年2月18日
2.《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和
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税政一字(1994)15号 发文日期:1994年1月28日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大税政一字(1994)47号) 发文日期:1994年3月9日
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通知》(大税政一字(1994)54号) 发文日期:1994年3月7日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大税政一字(1994)120号) 发文日期:1994年6月18日
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大税政一字(1994)117号) 发文日期:1994年6月9日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大税政一字(1994)118号) 发文日期:199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