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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搞好城市新区的人防工程建设
  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区人防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人防办公室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计划管理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其它用于战时的通信、警报等设施建设应按规划的要求设置。人防重点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都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或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结合修建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资,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人防工程计划择地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凡未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和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纳入计划开工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的专项经费,是人民的保命钱,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免收、减收或挪作它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搞好城市新区的人防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负有重要的责任,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新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认真进行评审。承担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设计。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规范,其初步设计应同主体工程一并审查,并必须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了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质量检查。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面积必须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一致;凡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且又无法整改,应按有关规定补交易地建设费。
  三、鼓励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在城市新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今后,不管谁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只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并按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该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享受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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