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0]24号)
省人防办、省建委、省计委《关于加强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意见
随着城市建设的重点由旧城改造向城市新区(含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转移,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工作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我省城市新区人防建设滞后于新区发展,多数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区建设未按规定建设人防设施,绝大多数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有的还将应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随意减免,从而严重制约了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去年以来,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引起了省人民代表的关注,多次提出加强此项工作的建议。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防空法》、《
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城市的基本功能,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现就加强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编制和修订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规划
人防重点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专业规划,各级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同时编制和修订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应按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人防委字[1988]6号)的有关要求,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新区人防建设是新区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和修订新区详细规划时,必须包括人防建设的内容,新区规划的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工程的建设面积应不低于地面民用建筑总规划面积的2%。已编制的新区详细规划未包括人防建设内容的,要补充完善。规划要按照“战备、社会和经济三个效益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