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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参与研究国债政策、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在全省的协调运用;负责对全省国债发行、兑付进行宣传、咨询和管理;负责对全省国债市场进行监管;拟定全省地方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并实施财务监管;承办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和财务管理。
  (八)公共支出处
  拟定全省公共财政支出政策,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管理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计划车有、科学、体育、档案、地震、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兼、公检法经费、工商系统经费以及中央财政下达的有关专项资金;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审核省级上述部门经费的年度预决算;指导国有文教企业财务;管理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全省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和工资兑现督办工作。
  (九)社会保障处
  参与全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医疗保障(包括公费医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的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并统一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卫生、民政、劳动、药品监督和社会保障、老干工作等部门经费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费;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和退伍军人安置、支前经费;管理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督;指导全省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研究拟定全省财政支农政策;管理全省农口各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和监狱、劳教单位的财务(包括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审核省级农口和监狱、劳教部门的预决算;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管理;管理农业生产救灾防灾资金;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中央财政下达的有关专项资金;参与分配和管理扶贫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指导全省财政支农和农业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税征收管理处(对外使用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名称)
  参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简称农业税)等政策研究及有关法规的制定;参与全省农民政策和农业税制改革方案的制订;拟定和修订全省农业税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和减免工作;编制和执行全省农业税的年度计划;负责中央驻鄂。省属企事业单位农业税收直接征收工作和执法工作;负责省级农业税附加资金的结算;负责全省农业税票证管理和征收经费使用管理;查处全省农业税重大偷税、漏税、抗税案件;负责全省农业税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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