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鄂政办发[2000]7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2000年3月31日
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海关有关税收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相关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海关部门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税务部门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谈判与磋商等职能。
2、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原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全省彩票市场管理、彩票发行额度及发行方案审批和彩票资金分配的监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各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直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财政厅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