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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意见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部分参考文件目录

  一、中央有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
  5.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
  6.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21号)
  8.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
  9.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
  10.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
  二、本市有关文件
  1.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本市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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