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0]4号 2000年4月13日)
自1996年下半年由我局行使中央在沪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采取积极措施,使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但是,目前个别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审批工效挂钩方案,这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严格中央企业税收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中央企业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