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容综合监察
队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0]40号)
为了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理顺市容执法体制,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决定成立西安市市容综合监察总队,实行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执法管理。根据两年来市容监察队伍运行的实践,市人民政府在组织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决定理顺和完善我市市容综合监察队伍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市容监察队伍的责任,强化市容秩序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市容综合监察队伍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负责依法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城区、郊县城镇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区政府的重要职责抓紧抓好。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综合监察队伍是各级政府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综合执法监察队伍。市容综合监察队伍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根据《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其行政执法权由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委托。
西安市市容综合监察总队隶属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各区市容综合监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市容综合监察分队隶属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实行市区双重领导,以区为主。
全市各级市容管理和市容监察队伍工作实行“制定标准,定额定员,分段包干,职责分清、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实行奖惩”的办法。
二、主要职责
(一)市市容综合监察总队职责
1.依据《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工作,协助市市容局监督检查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2.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市容监察队伍和管理队伍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等市容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市容综合监察队伍和市容管理人员执法情况和纠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