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地方性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规章、办法并指导实施;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对福利事业单位的资助办法;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管理六十年代部分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审批社会福利企业,检查、监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工作;主管流浪乞讨人员及流动人口中“三无”(指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身份证明、无稳定经济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儿童收养和殡葬改革工作。拟定地方性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及办法;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
(九)计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省民政事业经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管理省民政学校,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建设,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厅直系统出国、出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含农村社会保险处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正处11名,副处17名)。
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为厅直属事业单位,主任由民政厅副厅长兼任,内设三个机构,使用国家下达的专项编制,另文核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军体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全省军休安置办法;负责军休所建所布局,指导、协调各地军休所的工作;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管理军休所工作人员编制;负责军体人员家属的户口转迁、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工作;负责军休所建设计划的审核、编报及组织实施;负责军体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及军休干部遗属的管理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