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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
  负责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省政府捐赠款物和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承担湖北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和福利院建设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策建设;制订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和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组织指导乡镇、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拟定地方性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镇设置及规划;制订、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县以上边界争议的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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