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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十四)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省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省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五)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
  (十六)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工作,协调市、州、县(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八)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九)管理和指导省三峡工程移民局(省移民局)工作。
  (二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访工作;负责综合工作;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协调业务处室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厅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外称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全省性社团的年度检查;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受民政部委托对全国性社团设在我省的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对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民政部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
  (三)优抚处
  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组织全省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地方性抚恤优待法规、规章,完善优抚制度,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政策;负责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督促落实伤残军人医疗等政策;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给予定补;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四)复退军人安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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