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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五)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军休管理所及工作人员的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供站建设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承担湖北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七)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八)负责在全省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拨和省级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
  (十)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省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州、县(市)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指导各市、州、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我省与毗邻省份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二)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省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
  (十三)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订我省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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