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鄂政办发[2000]8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
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承担的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将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区建设中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咨询服务、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下级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省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设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省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