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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婚姻介绍机构对征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核查;对征婚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 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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