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河津市九一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交财字[2000]149号 二000年四月七日)
运城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津市九一、九龙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0]11号),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设立“九一”公路收费站(河津下化乡园子沟村),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工作由河津市政府统一领导。
二、凡通过“九一”公路收费站的机动车辆,不分轻重车,主、挂车合并按核定载重计算,通行费标准为:
2.5吨及下客、货车,20马力及以下的农用三轮车、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2.5吨以上至5吨客、货车(包括5吨),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5吨以上至10吨的车辆(包括10吨),每车次收费15元;
10吨以上至20吨的车辆(包括20吨),每车次收费20元;
20吨以上至30吨的车辆(包括30吨),每车次收费30元;
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微波通讯车、邮政车、警车、军车、抢险救灾车以及蓝底车牌的“晋O”车辆暂免征收通行费。
对收费站附近经常过往的车辆,在收取车辆通行费时要予以优惠,可采取按月包缴的办法。
三、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严格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手续。
四、车辆通行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河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除必要的征收人员经费和该公路的养护费外,应全额用于归还公路工程贷款和欠款,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报表,年终决算报省财政厅批复。
五、收费期间,应按交通部发布的有关公路养护标准进行有效养护,以保证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九一”公路收费期限暂定八年,在此期间如果提前归还贷款,应立即停止收费。收费时间从省政府颁发设站许可证,并由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