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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烟尘达标区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烟尘达标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年重点实施建设烟尘达标区工程。现将建设烟尘达标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烟尘达标区范围内的单位(以下简称限期治理单位),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烟尘达标区的范围:
  1、朝阳区 :东起人民大街,西至新民大街—延安大路,南起南湖大路,北至解放大路。
  2、南关区 :东起南岭大街,西至人民大街,南起磐石路,北至解放大路。
  3、宽城区:东起人民大街,西至辽宁路,南起北安路及新发路,北至辽宁路。
  4、二道区:东起东盛大街,西至 伊通河,南起自由大路,北至吉林大路。
  5、绿园区:东起长沈铁路,西至基隆中路,南起西安大路,北至青荫路。
  6、呼伦路区域:北京大街—新发路—人民大街范围内。
  三 、凡在烟尘达标区范围内的锅(茶)炉及燃煤大灶等设施,应当经集中供热,更换炉或
  更换除尘器等措施治理,烟尘排放浓度及林格曼黑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烟尘达标区范围内的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和(GWPB3— 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治理,其中:生产用锅炉必须在2000年8月31日前治理完毕;采暖锅炉必须在2000年11月30日前治理完毕;废弃烟囱必须在 2000年9月30日前拆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限期治理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城建局、公用局、电业局、热力公司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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