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城市街路两侧进行永久性建设工程活动过程中(包括地下工程)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暂设工程,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六)对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临街房屋屋顶和平台、雨棚上搭建建(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
(二)因特殊工程需要但未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预留用地、防护绿地的。
(三)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堆放物料、砂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在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禽畜;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和移栽城市树木和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擅自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种子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进行室外炭类烧烤食品的。
(二)在城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城市主次道路及其两侧空地摆摊设点或流动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广场、停车场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立交桥空地摆摊设点或流动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
(三)占用道路施工,完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修复路面,恢复通行能力的。
(四)临街经营业户、商家等未入室经营,在室外摆放商品、样品,进行占道加工作业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