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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单位和个人在城区松花江段进行清淤采砂作业,不随采随运,有碍市容观瞻的;未经批准占用街路(包括人行道和绿地)进行生产、加工、经营作业和私搭乱建及堆放各种物料,有碍市容观瞻的。
  (四)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已竣工的建(构)筑物外墙和影响市容观瞻的路标、站桩等各种公益设施未按要求进行维修、养护的。
  (五)未经批准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建筑物拆改门窗、进行外部装修、架设缆线、天线及在建筑物上加装外附式阳台和搭设其他附属建筑物的;临街建筑物和未封闭阳台吊挂杂物、堆放物品超过实体护墙高度的。
  (六)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或涂写标语、广告、启事、海报的。
  (七)未经批准或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户外广告板,商业、服务业牌匾等设施的;未按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悬挂条幅的。
  (八)园林绿化部门及各责任单位对树木、绿篱、花坛、草坪进行栽培、修整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未及时清除,遗弃在街路上的。
  (九)单位、个体私营业户和居民未按责任区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清扫冰雪或清运冰雪达不到标准的。
  (十)各种机动车和粪便车未保持车身完好,车容不整洁的;运载散体、流体物品车辆未严密苫盖、封闭,沿途散落、泄漏的;车辆沿街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扫,各种车辆带泥在街路上行驶污染路面的。
  (十一)“门前包保”责任单位,未按“门前包保”标准落实或未达到“卫生十不准”要求的。
  (十二)单位、个体业户未按规定要求设立垃圾场、排放垃圾的;医疗单位等未按规定排放有毒、有菌、有害的废弃物的。
  (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建立洗车站(场),从事经营性洗车的。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对市区内街路两侧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门脸贴面装修、亭、棚、厦、活动板房、外附阳台、围墙、围栏,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二)对住宅小区内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亭、棚、厦、活动板房、外附阳台、围墙、围栏,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三)对棚户区内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四)对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占道市场进行拆除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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