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及副秘书长担任,成员为法制局、城建局、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的负责同志。
五、有关问题
(一)吉林市城市管理监察署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后,具体行政执法权限在《
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中确定。
(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涉及到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工作中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
(四)市监察署和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机关人员为行政编制,其余人员可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逐步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改革中,人事编制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调整、充实。综合执法人员要着统一制式服装并佩带统一标志,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要严格按照《
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执法权限及《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受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得以罚代管,或者以收费代处罚,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的职责。
(六)吉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城管治安大队应积极配合市监察署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任务。
(七)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从2000年4月14日起实行。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