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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吉林省吉林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2号)精神,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组织机构及经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吉林省吉林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2号)精神,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由吉林市城市管理监察署(以下简称市监察署)主管并负责组织实施。
  吉林市城市管理监察署为县(处)级行政机关,是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业务领导部门。各区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中队,实行垂直领导,具体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各区大队在工作中接受市监察署和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领导班子成员由区人民政府考核并征得监察署同意,由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区大队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中,要接受市监察署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监察署和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列支。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后,市监察署和各区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做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职责和任务吉林市城市管理监察署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市监察署和各区综合执法试点机构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岗位,每半年考核一次,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综合执法试点机构领导干部政绩、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吉林市法制局和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市监察署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市监察署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同时,监察署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报吉林市法制局批准并由吉林市法制局发放《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作为上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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