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
国务院颁布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和个体3种。
三、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是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即:
(一)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
(二)各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按具体行业、事业范围分:
1、教育事业: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包括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包括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包括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包括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包括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包括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包括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10、其他。
四、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
(一)省上各有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中央确定的统一归口管理、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做好对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相互支持,紧密配合,摸清底数,理顺关系,使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