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闲置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2000]6号 2000年4月13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近来,在征管工作中发现,各基层局对企业拥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在房产税政策执行上不统一,造成部分税款未能及时征收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就该政策重申如下:
一、房产税属财产税,企业拥有的房产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闲置未用房产,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也应缴纳房产税。
二、企业拥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减免税规定(仅适用于生产性企业):
(一)根据原税务总局(1986)财税字第008号规定:“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