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
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22号 2000年4月17日)
为认真实施本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加快住宅商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的进程,并妥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在营业税征收上的欠税问题,经研究,现对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的征收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2000年3月底前销售(或预配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给予暂缓征收营业税照顾。
1、列入1999年底前市计划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市住宅发展局存量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住房;
2、已取得上海市住宅发展局颁发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许可证;
3、按市物价局批准的配售价格配售(或预配售)或按市住宅发展局核准,并经市物价局认定的预配售价格配售(或预配售)的住房;
4、销售对象为本市常住户口中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标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的标准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2万元),人均居住面积为市有关部门每年公布的全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以下(1998年及以前年变为人均8.7平方米,1999年及2000年3月底前为人均10.2平方米)]
二、2000年3月底前实现销售或预配售的确认条件
1、已签订配售合同或已全额开具配售发票(或财政局正式收据)的住房;
2、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手续的住房;
3、已签订预配售合同的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缓征营业税的管理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填列《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缓征营业税申请/审核表》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预配售)明细表》,于2000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市计委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或市住宅发展局存量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批准文件;
2、市物价局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价格批准文件及明细价格资料和市住宅发展局核准,并经市物价局认定的预配售价格批准文件及明细价格资料;
3、市住宅发展局颁发的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许可证;
4、配售对象的审核资料,即《经济适用住房(平价房)配售申请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