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管医疗单位
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年度审核的通知
(鄂价农轻字[2000]93号 2000年3月31日)
各省管医疗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现行药品价格政策,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要求,现就对省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实行年度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管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必须在2000年4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进行年度审核。凡未经省物价局进行年度审核的,一律不得在医院作价销售。
二、各省管医疗单位在申报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时,需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