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各区、县技术监督局现实有编制全部上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新设的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重新核定编制。劳动部门划转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到位后,其有关行政及事业编制随职能一并划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根据国务院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凡1998年7月16日后进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一律不予接收,提拔的领导干部不予承认。对不符合上划条件的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为保证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重新统一核定编制前,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停止调入人员,严禁突击提拔干部。
4.各分局和市属各县局的人员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和改变使用范围。
(四)关于干部管理
1.各分局和各县局的领导干部,由市局党委统一管理,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经征求区、县委的意见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研究决定。
2.各分局和各县局人员工资基金由市人事部门核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调配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县局分级管理;指令性军转干部的接收和计划分配大学生的接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
3.党的关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党委。各分局和各县局设党组,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区、县委审批,其党组正、副书记、党组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征求区、县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各分局及各县局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市局依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原各区、县技术监督部门的经费渠道、经费额度全部上划市级财政,并由市财政按照实际需要,重新核定基数和标准拨付给市局,再由市局拨付各分局、各县局及技术机构用于经费支出。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政支出基数,以1998年决算实际支出数结合标准定额核定基数后,由区、县财政上划市级财政。
市局及其直属机构、各分局、各县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汇交市财政。对涉及中央、省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局按政策规定拨给市局,由市局统一上缴。
新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
2.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统一足额纳入市级财政支出预算,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标准定额拨付;办案、监督检验等专项经费按规定程序专项报批,予以重点保障。鉴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办公条件差、装备及基础设施欠帐较多,由市财政逐年安排装备及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并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拨给市局统一安排,用于改善全市技术监督系统办公条件及装备添置。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市财政要逐年增加质量技术监督的经费,以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各分局、各县局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由各区、县政府的房改、人事、劳动、医疗卫生部门上划市级相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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