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技术
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0]37号)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4日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督、提高效能,规范管理、监督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职能调整
依照国办发[1998]84号文《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相关部门划转新增几项职能:
1.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管理;
2.化学危险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3.食品卫生标准、环保产品标准备案;
4.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