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收取自备铁路货车有关费用问题的复函
(晋价工字[2000]第133号 二000年四月七日)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整列、零星、到达、通过自备车管理费和代收企业自备车使用补偿费的函》(郑铁价函[1999]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为了确保自备铁路货车整列运行和完好回送,对管内运营的自备铁路货车实行统一管理,为便于路局管内自备铁路货车收费办法的统一和衔接,同意你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按照我局《关于清理整顿自备铁路货车收费的通知》(晋价工字[1998]第199号)的规定标准执行,整列自备铁路货车集中管理费按周转量平均折算为每吨公里0.01元。
零散自备车、外局到达的自备车参照我局的现行规定执行。对外局通过的自备车不再向车主收取集中管理费。
二、货主自愿申请使用自备铁路货车的,应向车主支付自备铁路货车使用(租车)费。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的收费原则、范围、条件及标准按我局晋价工字[1998]第19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