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和中央在鄂各单位:
工(公)伤(残)(以下简称工伤)、职业病和比照工伤的血吸虫病致残等级的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保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和职业病、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工伤程度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这里工伤程序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职业病和比照工伤的血吸虫病致残等级的鉴定。
工伤性质认定由本人所在单位和医疗检查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认。
二、关于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至三)。
三、关于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
1、凡因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计发退休费,其中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可提高5%,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2、工伤人员在评定了伤残等级后,均可享受相应的伤残保健金(具体标准见附件四)。
3、被评为特等和一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护理费。从1999年7月起,我省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护理费为280元、因工致残的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护理费为220元。
4、工伤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5、工伤致死人员享受因工(公)死亡人员待遇、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享受革命烈士待遇。
四、关于工伤程度鉴定程序
凡工伤人员,由本单位和政府人事部门联系,由政府人事部门介绍到指定医疗技术单位进行医疗检查。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汉单位指定在湖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医疗检查,其中患有职业病和血吸虫病的工伤人员,分别在省卫生防疫站和省血吸虫防治研究所进行医疗检查。各市、州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医疗检查单位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省级医疗技术单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