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扶持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
  技术市场办应当加强对技术经纪人各种技术贸易中介活动的管理,并视技术市场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对技术经纪人和技术中介机构的主要从业人员以及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技术市场可以逐步建立会员制度。
  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组建技术贸易业的自律性组织。
  建立技术市场会员制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技术市场办负责。

第二章 技术贸易管理

  第十条 技术贸易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活动。
  技术贸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贸易,可以开办技术贸易机构。
  申请开办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施及条件;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二条 开办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行业技术贸易机构,还需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发给技术贸易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获得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贸易证书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并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技术贸易机构,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技术市场优惠政策。
  对技术贸易机构中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认定工作由技术市场办具体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