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
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贸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合法经营,公平交易技术商品的各种技术贸易场所和活动。
第四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入股等经营活动,均应纳入技术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许可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技术交易场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技术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技术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术市场办)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技术市场办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