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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鄂价重字[2000]105号 2000年4月11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规范燃气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于去年12月17日以鄂价重字[1999]342号文件下发了《湖北省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总的来看,各地都能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燃气价格秩序整顿,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在贯彻执行该办法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对钢瓶装燃气不按国家法定计量标准制定价格,致使量价不符、质价不符、欺诈性标价等现象在这些地方依然较为严重;少数地方对管道燃气用户设置“使用基费”,规定用户每月的最低消费金额、消费数量。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并引起了有关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必须进一步规范燃气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定计量标准(现行标准为GB17267--1998)制定钢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价格。没有按国家法定计量标准定价的,应立即自行纠正。同时,对拒不按国家法定计量标准执行的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用户设置“使用基费”,规定其每月的最低消费金额、消费数量,属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必须禁止。已经出台实施的,应立即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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