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生育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102号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生育证)工本费的请示》(鲁计育统字[1999]11号)收悉。鉴于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生育证)工本费的复函》(鲁财综字[1998]104号)已立项,经成本核算,现核定其每册收费标准为0.7元(157克双涂纸,单张12.5厘米×17.5厘米×3幅面,双面五种套色印刷、压锯齿线)。此收费标准为发放到申请生育人的最终收费标准。
鉴于目前各地在发放《生育证》时随意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你委和各市地要结合本批复的贯彻,认真加以清理并坚决予以纠正。违反价格管理法规的,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