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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116号 2000年4月7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的函》(闽卫财(1999)50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物委已经同意设立我省卫生系统在组织医师资格报名考试时收取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费等项目(闽财综(1999)207号),现核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执业医师每考生10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考生8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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