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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要求尽快贯彻落实《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要求尽快贯彻落实《省级医疗
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公字126号 2000年4月18日)


各地(市)物委:
  省物委、卫生厅、财政厅今年元月一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46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后,基本实现了对原有医疗服务收费的结构性调整,对规范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保障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前段时间的执行情况看,各级医疗单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为此,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贯彻《通知》并出台本地区实施方案的地市,应责成所属医疗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立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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