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运城市继续征收城市道桥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晋财综字[2000]59号 二000年四月七日)
运城地区行署:
你行署《关于运城市继续征收城市道桥车辆通行费》函(运署函[2000]7号)收悉。为支持你区运城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状况,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一九九九年对运城市现行的机动车通行费收费办法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办法,对加快还贷和缓解城建资金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你区去年征收时间推后,摩托车没有按标准征收,汽车漏交较多,以及大运路改造过境车辆暂停收费等因素,致使道桥费征收不到位,银行贷款和社会集资款未能按期偿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区运城市道桥通行费征收期限延长一年,到二000年底止,到期将不再延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桥通行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仍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委员会晋财综字[1999]2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外地过境车辆由大运路禹都收费站按车、次单向代收,具体代收事宜由双方协商。
三、道桥通行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运城地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除必要的征收管理经费和维护费支出外,须全额用于偿还修建路桥的银行贷款和社会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运城地区道桥通行费专用票据”,票据由运城地区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办理购领、使用、核销等管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