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增加营运客车类型等级鉴定检测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批复
(黔价经[2000]100号 二000年四月十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贵州省汽车检测收费规定)作补充规定的报告》(黔交运[1999]第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贯彻好新《运价规则》中关于客车运价实行分等级定价的规定,同意你厅“报告”中增加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鉴定检测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关于机动车检测复检收费的规定。需区分以下情况按单项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1.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在车辆检测部门指定的维修场(厂、点)修理完工再检测的,不能收取复检费。
2.对未经在车辆检测部门制定的维修场(厂、点)修理的,可以按单项检测标准收取复检费。第一次复检的费用由车主负担,从第二次复检开始,复检费由维修单位负担。
车辆检测站不能向车主预收复检费,必须按实际发生的复检项目进行收费。